容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冀0629执32号
本院在执行容城县户友构件有限公司与容城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崔春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本案可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新庄
审判员 张宝林
审判员 沈鹏飞
书记员 张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