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城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容城县户友构件有限公司、容城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容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冀0629执32号
本院在执行容城县户友构件有限公司与容城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崔春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本案可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新庄 审判员  张宝林 审判员  沈鹏飞
书记员  张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