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城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高碑店市长盛商砼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某某、容城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684民初2650号
原告高碑店市长盛商砼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公司地址:高碑店市东马营镇***。
委托代理人闫云天,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1972年4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定兴县。
被告容城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会占职务:董事长
公司地址:容城县西城路38号
委托代理人***,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碑店市长盛商砼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容城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碑店市长盛商砼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容城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原告高碑店市长盛商砼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碑店市长盛商砼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碑店市长盛商砼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腾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