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6民终71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容城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容城县西城路**。
法定代表人:曹会占,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婧,河北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新区天鹅西路**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佳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容城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2018)冀0629民初7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应当发回重新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2018)冀0629民初78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容城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61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斌
审判员*春林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严波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