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城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容城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629民初1058号
原告:***,男,196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容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容城县恒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容城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容城县西城路38号。
法定代表人:曹会占,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容城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就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高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