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博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长寿公益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博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5民初1046号之一
原告:***,男,196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重庆博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重庆大学柏树林66号附1号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664460097。
法定代表人:文春淋,该公司经理。
被告:重庆市长寿公益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花西支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699285694F。
法定代表人:陈x平。
原告***与被告重庆博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寿公益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春秀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孙 望
书 记 员 左欣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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