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博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功道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博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0民初6295号
原告:***,男,198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凤鸽,重庆天宇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博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重庆大学柏树林**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664460097。
法定代表人:文春淋,经理。
被告:重庆功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商业二路****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593683053D。
法定代表人:余锋,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博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功道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于2021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代  孝  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周 蓉
书记员陶袁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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