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博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向某某与某某,重庆博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34170号
 
原告:向**,男,198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雪川,重庆财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云柯,重庆财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重庆博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重庆大学柏树林66号附1号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664460097。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向**与被告***、重庆博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向**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0元(已是减半收取),由原告向**负担。
 
 
审  判  员    窦锦玲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  磊
书  记  员    李巧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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