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0民初4718号
原告:***,男,198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凤鸽,重庆天宇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博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重庆大学柏树林66号附1号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664460097。
法定代表人:文春淋,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博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晓林
人民陪审员 严浩洋
人民陪审员 杨永会
二0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刘家豪
书 记 员 廖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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