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博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博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博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民辖终20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博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重庆大学柏树林66号附1号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664460097。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原审被告:**,男,199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原审被告:***,男,197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上诉人重庆博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2018)渝0151民初41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博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移送上诉人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双方当事人未协议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被告**住所地在重庆市铜梁区辖区,且租赁物使用地即合同履行地亦在重庆市铜梁区辖区,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劲松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潘晶晶
书记员谭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