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306民初1120号
原告:***,男,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抚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凤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翟仲喜,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抚宁县。
被告:重庆博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红石路88号华联国际大厦1幢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78686106U。
法定代表人:熊鹰,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翟仲喜、重庆博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许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