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7)甘0623执688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安顺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博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甘0623民初14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甘肃安顺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0月3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博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重庆博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我院交纳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甘肃安顺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及对讲门款63351元(原民事调解书计算出工程款及对讲门款63650元,后经双方重新核对计算为63351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89元、执行费93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案款63351元及费用,剩余5000元违约金双方要求协商履行,协商期间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佐年
审判员 李占军
审判员 孔繁胜
书记员 杜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