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博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省海狮电器有限公司、重庆博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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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82民初9587号
原告:湖南省海狮电器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宁乡市夏铎铺镇兴旺村八组(夏铎铺机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雄志,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博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渝北区红石路88号华联国际大厦1幢10-3。
法定代表人:熊鹰。
原告湖南省海狮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博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后,原告湖南省海狮电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海狮电器有限公司以被告重庆博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海狮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48元,减半收取1124元,由原告湖南省海狮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颜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刘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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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