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04执90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重庆博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红石路88号华联国际大厦1幢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78686106U。
法定代表人:熊鹰,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04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申请执行人重庆博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其他案由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2019)渝0104民初50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重庆博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款540147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欠款540147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前述欠款付清为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重庆博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01元(原告已预交4701元),由被告***负担。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投资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向申请执行人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申请执行的债权540147元及相关费用全部未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印志林
审 判 员 徐 轩
人民陪审员 杨志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