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6民初1530号
原告:重庆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涂某某。
被告:重庆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熊某。
被告:刘某某,198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公司、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1月17日立案。重庆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
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
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