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群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白山市群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吉0602执53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白山市群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朋申,系经理。
被执行人韩彩云。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白山市群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韩彩云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5)浑民二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98173.45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于2016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白山市群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韩彩云发出执行通知书。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发现被执行人白山市群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履行能力。已将韩彩云名下吉F19797号车辆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6)吉0602执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季桂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刁晓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