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群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七道江村与白山建兴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浑执字第490号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七道江镇七道江村民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王立春,吉林学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白山市群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白山市浑江区七道江镇七道江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白山市群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09)八民二初字第6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俊华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刁晓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