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群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白山市群兴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浑执字第930号
申请人**,男,1962年8月1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浑江区东兴街。
被执行人白山市群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朋申,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白山市群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本院(2013)浑民二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郭 静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张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