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采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采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超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382民初7848号之一
原告:重庆采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黄路10号华创大厦23-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巴南区木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贵州超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盐津街道酒都新区五转盘。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采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超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向原告重庆采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缴费通知书,但原告重庆采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在限定的期限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原告重庆采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缓免交诉讼费,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1600元(已减半预收),退还原告重庆采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