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采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采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5民初16542号 原告:***,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合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合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采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黄路10号华创大厦2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59265979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采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重庆采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重庆采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黄 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