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5民初16542号
原告:***,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合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合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采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黄路10号华创大厦2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59265979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采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重庆采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重庆采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黄 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