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渝0109执169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苍志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石小路212号2-1,组织机构代码77179886-6。
法定代表人杨成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朱仁凡,男,195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关于重庆苍志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朱仁凡财产损害纠纷一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5)碚法民初字第049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朱仁凡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苍志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468元及利息。
本案受理后由案件承办人陈红名负责实施具体的执行行为。本院在执行中,于2018年5月2日向被执行人朱仁凡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决定书、报告财产令以及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决定于2018年5月2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朱仁凡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朱仁凡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因被执行人朱仁凡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渝0109执169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甘 玲
审判员 陈安燕
审判员 张腾飞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郭玉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