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05民初7668号
原告:重庆川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两路口健康路46号附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9396575。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洋河东路37号长安丽都17幢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28715094。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川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川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川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身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川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07.02元,由原告重庆川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