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长江三峡工程建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重庆长江三峡工程建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渝0108行初65号
原告重庆长江三峡工程建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南岸区黄桷垭老厂正街1号,组织机构代码20317236—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重庆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重庆市南坪南城大道25号,组织机构代码00929595--X。
法定代表人包卫,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单位干部。
委托代理人游某,该单位干部。
第三人***,女,汉族,住重庆市万盛区万东镇。
原告重庆长江三峡工程建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请求撤销被告重庆市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一案,本院已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长江三峡工程建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重庆长江三峡工程建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25元(已缴纳)。
审判长唐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