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长江三峡工程建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重庆富润物资有限公司与重庆长江三峡工程建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5民终6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长江三峡工程建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黄桷垭老厂正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3172363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重庆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富润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火炬大道9号B12-22号,组织机构代码77178952-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段宏泉,重庆时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重庆善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长江三峡工程建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三峡公司)被上诉人重庆富润物资有限公司(富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3)九法民初字第08258号民事判决,长江三峡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代理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中出现的新证据以及相关证据线索对于相关事实认定可能会产生影响,本案应当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3)九法民初字第0825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重庆长江三峡工程建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928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陪审员*********
代理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