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421执154号
申请执行人东丰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东丰县东丰镇。
法定代表人郑华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源市监狱,住所地东丰县东丰镇。
法定代表人毕学东,系监狱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东丰县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辽源市监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申请人申请查封被执行人辽源市监狱的土地,并且暂时不进行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辽源市监狱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人东丰县建筑工程公司提出终结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吉0421执1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潘 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于采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