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421执恢94号
申请执行人东丰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东丰镇。
法定代表人郑华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德龙,系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铁岭市清河区亿顺建筑工业配套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开原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金桂萍,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恒利,系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丰县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铁岭市清河区亿顺建筑工业配套制品有限公司建筑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本金800000元。因申请执行人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为轮后查封财产,需等待其他法院先行处置,故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志刚
审判员 路晓东
审判员 李卫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