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丰县建筑工程公司

徐立成与东丰县建筑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吉0421执190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东丰县建筑工程公司。
上列当事人间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421民初21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立成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
本案执行期间,申请执行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网络查控措施,经查控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由世阳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