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长乐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长乐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青0104民初3632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2月ll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青海省西宁市。
被告:***,男,汉族,1973年5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重庆长乐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9150010675929637XT,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74-12-9。
法定代表人:刘志荣,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重庆长乐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5年5月,原告从被告***处承包了位于西宁市××区的重庆家福饮食文化有限公司西宁加盟店店内软膜天花、金属铁艺造型等施工项目,并口头约定施工劳务价格为18350元,原告组织人员于2015年5月12日进场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工期迫在眉睫,但被告***人手有限,经与原告协商,被告***口头追加店面二楼、三楼顶棚画面交由原告施工,并约定施工劳务价格为18555元,虽然被告***仅在开工前委托其现场施工负责人先后支付原告预付款6000元,但原告还是垫资于2015年7月10日保质保量的完成了上述工程量。然而被告***在未告知原告,也未向原告支付剩余劳务费的情况下,悄悄将其派驻重庆家福饮食文化有限公司西宁加盟店的施工人员全部撤离回重庆。据此,原告多次电话联系被告王胜伟及其委派现场的施工负责人,开始该二人以各种理由推脱迟迟不予支付,后期干脆不接电话并将原告电话设置为黑名单。时隔近四年,原告多方索要剩余劳务费,但均无果而终。被告***的上述违约行为导致原告蒙受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在原告索要剩余劳务费过程中,得知被告***是挂靠重庆长乐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施工的。原告诉求:依法判令被告连带给付原告拖欠劳务费共计30904.95元,逾期未支付产生的利息。
被告***、重庆长乐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渝北区××里;重庆长乐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沙坪坝区××街。故本院没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喇 玮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祁慧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