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2民初10465号
原告:***,女,197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炜林(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93147520019P。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重庆长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火炬大道101号13-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2845626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长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845.92元,减半收取计4922.9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许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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