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海丰渔网具有限公司与山东圣洋水产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启航网箱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082民初484号之十
原告:荣成市海丰渔网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荣成市石岛黄海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MA3ENLDW2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成山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圣洋水产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荣成市港湾街道办事处***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789261776X。
被告:青岛启航网箱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观海中路**山东成山海天律师事务所/div>
被告:***,男,住荣成市。
第三人:***,男,住荣成市。
原告荣成市海丰渔网具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启航网箱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山东圣洋水产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荣成市海丰渔网具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荣成市海丰渔网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荣成市海丰渔网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75元(系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4795元,**成市海丰渔网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