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渝0155执4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3年7月25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
被执行人重庆常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梁山镇顺城街126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563495043B。
法定代表人欧常国,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常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渝0155民初8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给付工程款774579.81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773.00元,执行费10145.80元,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收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工商、银行、房屋、车辆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部分存款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车辆进行查封,但该车辆未能实际控制,由于被执行人在本院案件较多,本院早已在其他案件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进行冻结,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提出被执行人在重庆市梁平区双桂新城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有尚未领取的收入,本院亦在其他案件对该笔款项进行了冻结、提取,重庆市梁平区双桂新城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表示需要将被执行人做的所有工程结算之后,若有余下的工程款,再通知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未发现其法定代表人的行踪,本案执行到位0.00元。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重庆常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纳入临控对象。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8)渝0155执454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谭锋
审判员***
审判员向承华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