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渝0155执162号
申请执行人***,女,生于1981年11月19日,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区。
被执行人欧常国,男,汉族,生于1962年8月3日,住重庆市梁平区。
被执行人重庆常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顺城街126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563495043B。
法定代表人欧常国,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常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渝0155民初178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300.00元,执行费140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可供执行,由于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个案件,本院已在另案将被执行人车辆采取查封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实现债权0.00元。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临控对象,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8)渝0155执162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谭锋
审判员***
审判员向承华
二〇一八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