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常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常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渝0155执39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2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梁平区。
被执行人:重庆常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梁山镇顺城街126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563495043B。
法定代表人欧常国,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常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30日作出的(2018)渝0155民初83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常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2018年0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通过法院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经本院依法“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例如:工商登记、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以及实地走访,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并将其法定代表人***纳入临控对象。本院已将上述情况给申请人进行告知,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已经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渝0155执39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谭锋
审判员向承华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