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渝0155执326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90年1月2日,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执行人重庆常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梁山镇顺城街126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563495043B。
法定代表人欧常国,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常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渝0155民初16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00000.00元,执行到位0.00元,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纳入临控对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8)渝0155执326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谭锋
审判员***
审判员向承华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