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成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成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8民初12428号
原告: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塘中大道2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1586273992。
法定代表人:聂顺金,董事长。
被告:重庆成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渝西大道东段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552019201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成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