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成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成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渝0118民初8024号
原告:向韬,男,199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治发,重庆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博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成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渝西大道东段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552019201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向韬与被告重庆成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锦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韬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治发、被告成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韬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按损失的85%赔偿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8304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14日,其在大邑县市政工程建设总承包部大树工区4#楼下方做警戒工作时,被成锦公司5#楼高处坠落的混凝土块打击到头部、左肩部,多处骨折;经安全监督管理部分调查认定,成锦公司应对其受伤承担85%的责任;其主张工伤赔偿后,医疗费等费用已获得赔偿,但护理费未获支持。
被告成锦公司辩称,向韬的损失不应由其公司承担,并对向韬主张的损失金额和责任比例有异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向韬系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南公司)员工。2017年7月14日上午8时,四川省大邑县市政工程建设总承包部大树安置房一期工程4#楼进行外架拆除作业,昌南公司安排向韬在5#楼后方道路作警戒工作。向韬在道路设置警戒带后,在距离成锦公司施工的5#楼大防护边缘约9m翻梁处坐下,一边观察警戒一边玩手机。8时51分许,5#楼上部突然坠落约5㎏混凝土块,砸到向韬头部及身上,导致向韬安全帽脱落当场受伤倒地。
向韬受伤后,先后在大邑县中医院、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重庆市第七人民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康复医院住院治疗共计215天。2019年3月29日,向韬与昌南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川0129民初1号民事判决,判决由昌南公司向向韬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康复费用共594762.67元。本案审理中,向韬申请对其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本院依法委托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予以鉴定,该院于2019年10月14日作出的鉴定意见为:向韬伤残等级属八级。向韬为此支付鉴定费用1697元。
向韬户籍在农村,从2014年3月至2017年2月在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建筑施工专业脱产学习,毕业后在昌南公司工作,持有安全员上岗证。向韬因此次受伤造成的损失有,护理费25800元(120元/天×215天),残疾赔偿金209334元(34889元/年×20年×30%),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8000元,合计243134元。
本院认为,侵权责任法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成锦公司正在施工的5#楼属于其安全管理范围,楼上掉落混凝土块砸伤向韬,没有证据证明其没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向韬请求成锦公司赔偿相关损失,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向韬具有施工安全专业知识,且正从事施工现场安全警戒工作,自身却严重忽视安全,对自身遭受损害存在一定过错,可以适当减轻成锦公司的赔偿责任。因此,向韬的损失243134元酌定由成锦公司赔偿85%,即206663.9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重庆成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向韬各项损失共计206663.90元;
二、驳回原告向韬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70元,司法鉴定费1697元,合计4467元,由原告向韬670元,被告重庆成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7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