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6民初6590号
原告:重庆江电云龙交通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江电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3316869249。
法定代表人:文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照军,重庆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丹果,重庆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成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渝西大道东段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5520192014。
法定代表人:王传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江电云龙交通光电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成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江电云龙交通光电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江电云龙交通光电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江电云龙交通光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8元,减半收取654元,由原告重庆江电云龙交通光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左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
法 官助 理 侯倩玲
书 记 员 刁依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