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渝0235民初1938号
原告(反诉被告):重庆成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295号附5号5-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63471447J。
法定代表人:潘成轩,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萧沙,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市云阳教师进修学院,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望江大道13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35451850688P。
法定代表人:叶茂林,系该学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刚,重庆竞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反诉被告)重庆成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市云阳教师进修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钰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成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萧沙,被告重庆市云阳教师进修学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刚到庭参加诉讼。因案情复杂,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由代理审判员胡钰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代敦凤、赵容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成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萧沙,被告重庆市云阳教师进修学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刚到庭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反诉原告重庆市云阳教师进修学院当庭撤回了对反诉被告重庆成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当庭准许反诉原告撤回对反诉被告重庆成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成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在2017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761446.61元。事实和理由:2012年3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云阳县教师进修学院学生宿舍综合楼投资建设和经营合同》,约定由原告全额投资施工建成被告所属学生宿舍综合楼。原告投资回报的方式为原告享有该综合楼16年的经营权(委托被告经营),即被告每年向原告支付固定经营收益款700000.00元,被告以该楼的房地产权作为履约担保。同时,该合同还约定如甲方资金能力许可,可以在乙方施工期间或工程完成后一次性支付乙方的工程款,结算方式按合同约定的口径结算,乙方不得以收益为理由拒绝甲方一次性支付,甲方超出工程竣工决算一个月后一次性支付工程款,按超出时间,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合同签订后,原告建成并向被告交付了学生宿舍综合楼。工程竣工后,双方于2014年12月12日办理了竣工结算,结算工程款总金额为7996282.55元,后经云阳县审计局审计确认工程款总金额为7361446.61元。房屋建成后,由于被告手续原因,学生宿舍综合楼至今无法办理房地产权登记证书。在原告施工过程中级工程竣工后,被告于2013年12月25日、2014年9月4日、2015年12月10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00000.00元、600000.00元、1600000.00元和700000.00元,合计3600000.00元。由此可见,被告没有执行合同中关于实行BOT投资回报收益模式,而执行的是直接向原告支付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确定的结算工程款。事实上,由于建成的学生宿舍综合楼因被告自身的原因无法办理房地产权登记,合同约定实行BOT方式,由被告将综合楼抵押给原告,并向原告支付16年的固定投资回报收益的内容根本无法履行。现被告共支付工程款3600000.00元,尚欠3761446.61元。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重庆市云阳教师进修学院辩称,1.原告请求给付工程款没有约定和法定的依据,原告在诉状中称双方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关系是原告全额投资本案工程,被告按照每年700000.00元支付给原告收益款,共计支付16年,也就是原告自己所称的BOT,原告诉称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变更了约定,由按年度支付变更为支付工程款,而被告认为变更没有证据和法律规定;2.本案涉及的担保,原告的理由是担保物落空,就改为支付工程款的理由不成立,担保法第2条是广义的约定,不是说将不动产进行抵押登记的担保,被告不处分产权,现在学生楼还在被告控制之中,满足双方合同约定的担保,即使原告说的担保物落空也不能得出变更收益款为工程款。综上所述,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12月18日,原、被告签订《云阳教师进修学院学生宿舍综合楼场坪及附属设施施工合同》,其中合同第七条约定:工程款支付:工程竣工验收经办理工程结算后付款。2012年3月1日,原、被告签订《云阳教师进修学院学生宿舍综合楼挡土墙施工合同》,其中合同第七条约定:付款方式:工程竣工验收并办理完结算后,拨付至结算价的98%,剩余2%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工程质量保修金待保修期(一年)满无质量问题后拨付(不计息)。
2012年3月18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云阳教师进修学院学生宿舍楼投资、建设和经营合同》,其合同部分内容为:一、建设项目名称:云阳教师进修学院学生宿舍综合楼。二、建设项目地点:爱国村十一组箭大田。三、建设项目内容:1.房屋土建(包括水电气等安装工程、装饰工程,下同):指甲方提供的由万地联合(厦门)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设计院设计的CQ1107-05号施工图上的全部内容,其建筑面积约5411.37平方米,学生宿舍为砖混结构,共5层,总造价估概算650万元(包括附属设施建设);2.房屋附属设施:指场坪、挡土墙和按甲方及相关规范要求而建设的室外散水、生化池等附属工程。四、建设项目投资及施工建设:前条所约定的建设项目内容,全部由乙方投资建设并负责建设施工。甲方要求该幢楼安装天然气热水器,其安装和热水器由甲方负责承担,安装工程不由乙方负责,但乙方必须配合施工,并不得向天然气公司和安装单位收取任何补偿费用。七、项目产权归属:项目产权归属甲方。八、乙方投资回报方式:项目由乙方全额投资并施工建设完成后,乙方拥有该幢楼16年的经营管理和收益权,以此作为乙方的投资回报。其期限至2029年6月30日止,计16年。经营期满,乙方必须将其投资建设的该项目经营权无条件地交还给甲方(此办法即为国家特许的基础设施建设”BOT“方式)。乙方在其经营管理期限内,必须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学生宿舍有关收费项目及标准,收取相关费用并按规定出具发票或收据。经双方协商,乙方将该幢楼16年的经营管理权,以包干方式全权委托给甲方代管,每年的经营收入由甲方以乙方名义自行收取,甲方每年包干向乙方交纳经营收益柒拾万元(小写700000.00元),乙方提供项目部收据,该款由甲方在每年10月底前一次性划拨给乙方。甲方每年包干交纳给乙方收益柒拾万元,乙方不承担和另行支付其他任何公寓管理费用及开支。十、竣工决算:1.甲乙双方凭施工图、竣工图、现场的签证材料(1)执行《2008年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材料单价执行甲方提供的材料价格表。其余材料执行《2012年渝东建设工程经济信息》同期上月云阳价,造价信息无价的,执行2008年重庆市建筑工程定额基价。预算后总价下浮5%的方式办理工程竣工决算。(2)如发生按实计算费用按发包人给定价格执行。2.该决算价系乙方投资的实际现值,仅作为甲方的资料保存和作为办理产权等相关法律文件的参考依据,不得作为变更本合同第四条、第八条约定(项目投资建设及回报方式)及其他任何与本合同目的不一致的主张的依据,乙方在本合同约定取得的投资回报的多少与项目投资(含建设工程决算部分)多少无关。3.如甲方资金能力许可,可以在乙方施工期间或工程完工后一次性支付乙方的工程款,结算方式按第十条1款的口径结算。乙方不得以收益为理由拒绝甲方一次性支付的权利。十一、风险管理及对策:1.乙方在16年经营管理期限内,享有该幢楼每年柒拾万元的固定投资收益,以2013年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为基准。若以后收费标准上调或下调,不承担管理风险和学生安全风险,也不承担因生源不足引起的市场风险。2.甲方以该楼的房地产权向乙方提供履约担保。十三、其他约定:1.所有的工程若有变更以设计单位出具的通知为准,工程变更也属乙方投资建设的内容,若超出总造价10万元以上由甲方按时补给乙方。若10万元以内由乙方承担。且甲乙双方均不得以工程变更为由,要求变更本合同约定的乙方每年享有的投资回报收益。2.所有的建筑材料,必须经质检部门、现场监理及甲方代表现场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对主要的建筑材料,原则上由甲方确定规格和品牌。3.工程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凡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乙方在自检的基础上,经现场监理、甲方代表、质监部门等验收合格并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4.工程竣工结算后一个月内,如甲方能够一次性付清工程款,本协议第八条自行失效,且甲方不支付资金利息,工程竣工决算一个月后,甲方一次性支付工程款,按超出的时间,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
合同签订后,原告即积极组织施工。2013年3月,云阳教师进修学院学生宿舍综合楼场坪及挡土墙工程经结算审核,确认工程造价为615783.83元。2013年4月11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场坪及挡土墙工程款615783.83元。2013年12月25日,原告制作了两份借支单,其中一份载明:借支事由为重庆市云师教师进修学院学生公寓工程款(收益款),金额为柒拾万元整;另一份载明:借支事由为重庆市云师教师进修学院学生公寓附属工程款,金额为陆拾万元整。被告于该日通过财政授权支付1300000.00元。2014年1月,原告将其完成的工程交付给被告使用。2014年9月1日,原告出具领条两份,载明其领到学生宿舍综合楼工程建设及利息收益款700000.00元和领到学生宿舍综合楼增加工程款900000.00元。被告于2014年9月4日通过财政授权支付1600000.00元。2014年12月,经云阳县审计局审计,云阳县教师进修学院学生宿舍工程审定金额为7361446.61元。2015年12月10日,原告向被告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金额为1000000.00元。被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原告支付700000.00元,银行业务回单载明“付学员宿舍费”。
上述事实,除有原、被告的陈述外,还有《云阳教师进修学院学生宿舍综合楼场坪及附属设施施工合同》、《云阳教师进修学院学生宿舍综合楼挡土墙施工合同》、《云阳教师进修学院学生宿舍楼投资、建设和经营合同》、工程造价咨询报告、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借支单、云阳教师进修学院记账凭证、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发票、领条、银行业务回单、审计意见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客观真实,并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对其证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云阳教师进修学院学生宿舍综合楼场坪及附属设施施工合同》、《云阳教师进修学院学生宿舍综合楼挡土墙施工合同》和《云阳教师进修学院学生宿舍楼投资、建设和经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为有效合同。虽然《云阳教师进修学院学生宿舍楼投资、建设和经营合同》中约定原告全额投资并施工完成后,被告每年包干向原告交纳经营收益700000.00元,共计交纳16年。但是原、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通过双方的行为表明变更了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由交纳16年收益款变更为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现原告完成的工程经审计确定工程造价为7361446.61元(该造价不含场坪及挡土墙工程款,场坪及挡土墙工程款615783.83元,被告已支付),而被告仅支付了3600000.00元,尚欠工程款3761446.61元。故对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在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工程款3761446.6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重庆市云阳教师进修学院于2017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重庆成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761446.6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1430.00元,由原告重庆成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538.00元,被告重庆市云阳教师进修学院负担36892.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000.00元,由反诉原告重庆市云阳教师进修学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 钰
人民陪审员 赵 容
人民陪审员 代敦凤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叶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