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驰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肖先华重庆驰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6民初11338号
原告:***,女,汉族,1964年6月21日出生,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重庆市万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滨江中路17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95869809Y。
法定代表人:肖先华,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3年04月19日出生,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重庆驰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长风路98号华贵沁园春2幢负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91218200F。
法定代表人:程新,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万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驰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杨茗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