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驰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驰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财保92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7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申请人:肖先华,男,汉族,1963年4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申请人:重庆驰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长风路98号华贵沁园春2幢负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91218200F。
法定代表人:程新,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重庆驰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肖先华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2月5日作出(2021)渝0116财保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申请人***财产保全的申请,后本院以(2021)渝0116执保106号执行裁定书采取了保全措施。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解除保全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江维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钟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