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驰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驰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民初3911号
原告:***,男,197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重庆驰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
江街道长风路98号华贵沁园春2幢负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16691218200F。
法定代表人:程新,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驰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驰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重庆驰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9196元,减半收取45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熊肖敏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 茜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