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5民初3075号
原告:重庆创发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商业一路209号(青少年宫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663566523F。
法定代表人:冯宗兵,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康,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炜迅,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开发区78小区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12310817175。
法定代表人:段辉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重庆创发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原告重庆创发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创发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陶 璐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胡 然
书 记 员 王雅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