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822财保64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85年1月20日,河南省鄢陵县人,现住四川省青川县。
被申请人:重庆创发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商业一路209号(青少年宫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663566523F。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重庆创发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作出(2022)川0822财保6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创发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5000元(若金额不足,以实际金额为限)。
现重庆创发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其名下可用余额大于25000元的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5005********)资金信息详情单,并申请解除除该银行账户之外被冻结的其他银行账户。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已足额冻结重庆创发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的银行账户内(账号:5005********)的存款25000元,故本院应当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创发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其他银行账户采取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创发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除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5005********)以外的其他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 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