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822财保49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85年9月4日,河北省邯郸市人,现住四川省青川县。
被申请人:重庆创发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商业一路209号(青少年宫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663566523F。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重庆创发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作出(2022)川0822财保4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创发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内的存款50000元(若金额不足,以实际金额为限)。
本院经审查认为,***与重庆创发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川县人民法院已作出(2022)川0822民初702号民事裁定驳回***的起诉,故本院应当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创发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创发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内的存款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