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822财保49号
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85年9月4日,河北省邯郸市人,现住四川省青川县。
被申请人:重庆创发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商业一路209号(青少年宫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663566523F。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重庆创发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内的存款5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自愿以其名下的哈弗牌CC6510WM21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号:冀D5××**)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创发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内的存款50000元(若金额不足,以实际金额为限)。
冻结期限:2022年4月21日起至2023年4月20日止。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