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822民初702号
原告:***,男,生于1985年9月4日,现住四川省青川县。
被告:重庆创发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商业一路20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663566523F。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创发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材料款43748元,并支付自2021年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年利率15%计算;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原告于2018年1月在青川县***注册青川县*****五金建材经营部,被告在广平高速公路修建隧道期间,在原告处赊欠五金建材,并支付部分货款,截止2021年12月20日被告共欠原告尾款43748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其实际经营的“青川县*****五金建材经营部”为被告重庆创发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供货,该经营部系个体工商户字号,本案应以该经营部名义为当事人起诉,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94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