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5财保226号
申请人:重庆超乾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办事处新桥居委一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582813633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创发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商业一路2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663566523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重庆超乾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创发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超乾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向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创发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进行保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重庆超乾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重庆超乾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重庆超乾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喻 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胡然
书 记 员 郭 婉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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