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302执14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创园体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陈骏豪。
被执行人:遵义可欣建筑劳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法定代表人:周家河。
被执行人:邓天跃,男,1979年9月14日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本院在执行重庆创园体育设备有限公司与遵义可欣建筑劳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邓天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遵义可欣建筑劳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邓天跃在金融机构的或其他单位的款项250000元至本院或查封、扣押、扣留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出租、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卢 松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全林星
书 记 员 魏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