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民辖终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创园体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以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村杉棠树社。
法定代表人:陈骏豪,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沧州鑫星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海兴县高湾镇体育器材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金星,董事长。
上诉人重庆创园体育设备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2019)冀0924民初1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重庆创园体育设备有限公司上诉称,依法撤销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2019)冀0924民初190号民事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管辖。主要上诉理由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任何经济往来,未签订任何形式的有关经济合同,因而双方无任何经济纠纷或者债权债务关系。被上诉人无故起诉上诉人,理应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因此本案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双方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起诉请求上诉人偿还货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河北省海兴县为合同履行地,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主张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广贞
审判员 王铁川
审判员 王济长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蒋晓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