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3执1115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创园体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村杉棠树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094774984。
法定代表人:陈骏豪,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浩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正阳工业园区园区路白家河标准化厂房A栋4-13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MA5U8RB942。
法定代表人:周文桂,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创园体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浩琅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113民初93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浩琅实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受理申请执行人重庆创园体育设备有限公司强制执行申请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限期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86630.55元及利息、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未果,被执行人亦未向本院作财产申报。
在执行中,经双方协商,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的申请。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渝0113执1115号案的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程序后,若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二年内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若超过二年,则丧失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红
审 判 员 秦晓亮
审 判 员 李 智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黄培彬
书 记 员 梁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