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执恢18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创园体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杉棠树社。
法定代表人:陈骏豪。
被执行人:遵义可欣建筑劳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遵南社区西大街白锦小区3栋4层。
法定代表人:周家河。
被执行人:邓天跃,男,1979年9月14日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本院受理的重庆创园体育设备有限公司与遵义可欣建筑劳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邓天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依据申请执行人重庆创园体育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2019)黔0302财保5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邓天跃名下贵C×××××号、贵C×××××号汽车两辆,冻结了被执行人邓天跃在遵义市新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商业承兑汇票款500000元。后在执行中,作出(2020)黔0302执144号执行裁定书,提取上述商业承兑汇票款,但未能实际提取。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债务,应当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冻结、提取。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2019)黔0302财保5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邓天跃名下贵C×××××号、贵C×××××号汽车两辆的查封;
二、解除本院(2019)黔0302财保56号民事裁定书被执行人邓天跃在遵义市新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商业承兑汇票款500000元的冻结;
三、解除本院(2020)黔0302执144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邓天跃在遵义市新区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商业承兑汇票款的提取。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姚 远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全林星
书 记 员 陈 颜